民办非企业法人章程
申
请
书
沈阳市民政局:
1、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提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2、本单位由毕亚茹担任法人代表。
3、我单位工作场所350平方米,从业人员7名,特聘请具有本科、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
4、成立民非单位的目的是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培养英语应用方面的专业人才,由沈阳市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业务范围为非学历初、中等教育,自筹出资20万元整。
5、经我们认真筹备,已具备了办学条件,特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人:毕亚茹沈阳金博教育培训中心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沈阳市金博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的非盈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国家培养适合社会发展、与国际接轨的有用人才。
第四条本单位登记的机关是沈阳市教育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沈阳市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41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毕亚茹。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二十万元;出资者:毕亚茹,
金额。200,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非学历初、中等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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