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法人章程
裕隆培训学校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校名称。青岛市城阳区裕隆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学校性质。社会力量办学,专业从事教育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
第五条本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城阳区教育体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城阳区民政局、城阳区物价局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韩国语、日本语、会计、计算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青岛市城阳区裕隆培训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每届五年。董事长通过举办者选举产生,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五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本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校长,并决定其报酬;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方案;
(八)决定本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
(九)决定本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由3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两名,其中一人有五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董事长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九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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