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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

颁布日期:2009年06月05日

实施日期:2009年06月05日

《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业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域改造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县房产局是全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因开发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工作由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五条坚持拆迁补偿公开、透明原则。实行联合普查,集体签字后生效,保证结果真实性。由审计、监察部门对补偿协议复审,经房产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补偿资金。

遇到重要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决策,防止拆迁工作中的随意性。强化对拆迁工作的监察、审计工作,确保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拆迁补偿。

在拆迁区域设立信访接待室,设立信访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妥善处理好信访问题,让群众满意。

对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政策、法规的行为,经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调查时被拆迁人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以欺骗方式取得补偿和安置的,一经查实,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第六条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对有产权证的居民私房全额补偿或安置,有使用证的居民公房可以先进行房改,然后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保持原产权性质回迁安置。

仓房、煤棚、地下室等附属设施、地上物按附表价格补偿,不做产权调换。

被执法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该建筑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后所建造房屋、不在土地使用范围内所建造房屋、被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违建房屋均为违章建筑。

第七条拆迁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面积补贴,即对不足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给予被拆迁人补贴。选择回迁安置的,按照45平方米给予回迁安置,免收增加面积款,选择

三、四层安置的每平方米交350元差价款,选择

二、五层安置的每平方米交200元差价款,选择

一、六层安置的不交差价款

第八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域、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的,拆迁人按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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