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
《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四棚改办【2006】
14号)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建改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拆迁、统一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执**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房屋产权证照上记载为住宅,但被拆迁人利用房屋的某一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住宅兼营业的下列情形之的,按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1、利用自家住宅房屋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
2、利用自家住宅的某一间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3、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房屋附近搭建临时简易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4、将自家住宅房屋腾出从事经营活动,又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附近搭建其它建筑物居住家庭成员的;
5、在一套住宅房屋内既居住家庭常住人员又从事经营活动的;
6、其它确属住宅兼营业情形的。
第六条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住宅房屋
l、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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