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局属事业单位名称的请示
关于印发《局属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局属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使用,现将《局属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
日
局属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单位公章、党组织(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单位内设部门章、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公务私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启用和销毁
第四条
局属各事业单位的印章制发须经市局批准。第五条
因式样、名称变更或增减机构需更换、增减印章的,
2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刻制或销毁。
第六条
因使用损耗需更换印章的,经市局批准备案后各单位自行刻制和销毁。
第七条
印章的规格、样式按照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未完,全文共1463字,当前显示44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