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0]533号
安徽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24号)文件精神,设立“安徽省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文化强省建设,重点支持省本级文化建设,同时对市、县特色文化建设给予奖补。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二)重大题材影视剧创作;
(三)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四)重大新闻出版、公益性出版物项目;
(五)文化“走出去”等项目;
(六)省属演艺院团设施更新、剧目创作、人才培养;
(七)省级电影院线和影城建设、有线数字电视技术开发;
(八)符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体现我省特色、市场前景好、自主创新水平高、示范性和带动性强的文化产业项目;
(九)支持设立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和新兴文化产业、文化业态发展;
(十)为文化强省项目进行投融资服务、招商引资、市场推广、评审论证、资金管理等经费;
(十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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