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以下简称“两创示范”),不断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和《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甬两创办„2017‟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券是指用于补助小微企业购买入驻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网上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券平台)的专业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电子化支付凭证。服务券的资金来源为我市“两创示范”专项资金。在我市两创示范期内,共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用于服务券。服务券不得转让、买卖和质
—1—押。
第四条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创办)是服务券的主管部门。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服务券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服务券的发放、兑付、检查及使用结构调控等管理工作。市两创办以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服务券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建设运营单位承担服务券平台的设计开发、技术维护,并协助做好服务券日常运营工作。
第五条服务券平台与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服务协同。
第二章服务券使用对象、范围和额度
第六条服务券使用对象仅限小微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2.正常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3.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第七条服务券使用范围应属以下领域:
1.人力资源服务。重点支持人力资源培训和引进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
2.技术创新服务。重点支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工业设计等技术创新服务,以及工业大数据分析、智能制造技术咨询等智能制造服务。
3.财务指导。重点支持税务筹划咨询、资产评估、代理记账、—2—汇算清缴、财务审计、征信服务等财务指导服务。
4.法律服务。重点支持法律咨询、法律诉讼、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理、公证等法律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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