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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员办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审核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财驻京监〔200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规范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报操作,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3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7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1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财政直接支付审核的受理范围包括:

(一)在京一级预算单位本级工程采购支出的直接支付(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二)在京二级、三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延伸到四级)的工程采购和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中单项采购支出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支出的直接支付;

(三)在京没有主管单位的预算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工程采购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的直接支付;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支付

第三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四条北京专员办审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为本原则。北京专员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程序,签署意见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防止延误,保证资金拨付迅速、准确、安全;

(二)预算规模控制原则。资金使用必须控制在预算规模之内,不得突破;

(三)计划额度控制原则。资金使用必须控制在分月用款计划额度之内,不得超出;

(四)资金支付按实际进度实施原则。预算单位提请支付资金申请必须符合实际项目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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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请资金需报送资料

第五条预算单位向北京专员办第一次申请本项目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提供不同的项目立项批复资料。基本建设类项目提供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中央主管部门核准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复印件;大型修缮类项目提供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机构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科技三项费用类项目提供科技部、国防科工委或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的复印件;行政事业类项目提供项目申报文本的复印件;

(二)本项目所在年度的部门预算批复的复印件;

(三)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的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本单位地址及邮编等基本情况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预算单位除在第一次申请项目资金需提供上述资料外,在日常申请资金还需提供各类相关资料。根据审核实际,本办法将项目资金支出分为工程款的支出、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特殊支出等。

第七条工程款的支出需提供的资料。

(一)招标中标通知书;

(二)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进度及步骤、结算条件,申请拨付的财政资金原则上支付到合同签订的施工单位。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要求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并在其中明确付款方式,付款结算条件并经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认可;

(三)监理合同。聘请监理公司的,根据监理合同中要求支付监理费原则上应采用分期分步付款的方式申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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