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员办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审核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参照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
1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实行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在市
2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逐级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3第十一条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一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由结算中心汇总集中报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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