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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新发改地区【2007】

2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持续、有效开展清洁生产,推动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减污增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

15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新发改地区【2005】

800号),结合自治区清洁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环保局”)组织、管理,自治区环保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贸委推进清洁生产项目的具体实施并进行社会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有关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写审核报告符合要求,通过方案实施取得效绩的阶段性评审。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基本条件

第五条凡是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没有采用国家命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组织生产,或已开始实施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技术改造(需要有明确的计划,包括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时间进度安排等)符合国家基本产业政策

(二)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并取得明显绩效,具体表现为:

1、在投资、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再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是时候,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有明显下降,污染控制措施满足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的控制要求;

3、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得到改进和更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

4、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一个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有明显下降;

(三)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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