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返退和使用办法
【发布单位】
82105
【发布文号】
成办发[1994]42号【发布日期】
1994-05-09【生效日期】
1994-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返退和使用办法
(1994年5月9日成办发[1994]42号)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结合《成都市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和我市实施墙体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筑功能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满足工程质量要求并符合改善建筑功能目的的非粘土制品、空心制品、利废制品。
(未完,全文共1237字,当前显示3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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