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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返退和使用办法

办事指南———申办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3、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

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筑【2007】

483号)

二、服务对象、范围、标准

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已按规定预缴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的退还。

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1、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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