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3、如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及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申请分公司经营场所地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经营场所地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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