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有利于行车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㈡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符合程序的工程设计变更,将不予审批,未经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不得实施;㈢工程设计变更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先施工后报变更的行为发生;
㈣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或缩短工程使用寿命;
㈤不得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工程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工程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单位工程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预算的.第七条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工程设计变更。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的提出
(一)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
(二)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时限:
(未完,全文共3866字,当前显示11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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