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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精选五篇]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2-7-5]

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申报要求公开方式办理部门

审批依据

关于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审批内容

根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

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条件

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调整控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报单位),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处申报大厅收件窗口申报。申报前须填写"控规调整审批申报表"。申报时提交由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控规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纸文件一式5份,电子文件2份,图示展板1套。论证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中有关要求。综合处经审查后认为可以受理并发给申报单位"控规调整立案表"。

审批程序

综合处在受理申报单位申报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转到重点处,进入预审、公示程序。

进入预审、公示程序后,由重点处进行论证报告图纸文件初步校核工作及公示材料准备工作,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后组织论证报告预审工作及公示工作。公示与预审工作同时进行,期限为15个工作日。

预审与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重点处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汇总意见整理后,请示委主管副主任及相关领导安排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意见与论证报告一并报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


(未完,全文共2576字,当前显示8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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