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年5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资金是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受理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制度,储备项目,滚动支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结余滚存制度,当年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列入内蒙古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民族特色和市场前景的文化产业门类和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民族演艺、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领域的开发和创意;
(三)动漫、网游等新兴文化产业的研发和制作;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骨干文化企业培育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平台建设;
(六)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文化产品开发;
(七)其他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域。第八条不符合第七条使用范围,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的非产业化和非市场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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