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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宁德文化强市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宁德市人民政府〔2011〕117号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宁委发〔2012〕2号《中共宁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精神,设立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1—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化改革与发展,支持对象是市委、市政府鼓励投资的市级文化产业项目,即: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明显提升宁德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项目和领域。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重点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二)市本级重点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三)市级培育引进文化创意人才工作经费;

(四)市级文化产业及文化旅游精品工程;

(五)市级重点文化产业网站建设和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如参加文博会、艺博会、茶博会、图书交易会等;

(六)市级文艺创作重点项目的扶持奖励;

(七)市属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项目,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市场化项目等;

(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股权投资等

—2—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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