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路灯维护及管理办法
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修订版)
一、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严格遵循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及本市有关维护指标、工作规范、规程和质量要求,确保新区城市照明设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安全运行。
二、承担新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应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三、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指标为:
1、亮灯率:功能照明≥99%
2、设施完好率:≥95%
3、运行故障率:≤0.5%
4、报修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补盗、补损、迁移及零星施工任务、运行保障等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
6、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四、维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将维护责任落实到基层部门、落实到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维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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