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路灯维护及管理办法
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和强化新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养护考核,提高新区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水平,现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办法制定依据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号令)
2、《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
二、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指标为:
1、亮灯率:功能照明≥99%
2、设施完好率≥95%
3、运行故障率≤0.5%
4、报修限时处理率100%
5、补盗、补损、迁移及零星施工任务等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
6、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三、考核类别:
1、月度考核
当月考核实绩:当月各次考核实绩相加/当月考核次数
2、年度考核
当年考核实绩=当年各月考核实绩相加/12
四、考核方式:
先由中标管护单位自查,并在每月25日前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当月管护自查评分,并将自查评分书面报告和下月管护工作计划上报我中心。同时,中心分为定期考核和随时抽查。一是定期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中标管护单位自查报告上报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评分组,到现场实地检查和查阅记录档案资料后,按各单项考核评分标准规定评分。二是随时抽查:中心相关人员每月随时抽查,凡查出问题管理人员将记录在案,并按各单项考核评分标准规定进行扣分。以上两项得分情况将在每月月末最后一日由无锡市新区照明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分别计算出各单项考核当月得分,然后再按各单项考核评分占考核总分比例折算汇总后计为中标管护单位当月实际得分。中心将于次月初向中标管护单位通报上月考核得分情况和提出管护整改要求。
五、各项指标计算方式:
(未完,全文共2038字,当前显示67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