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3-06-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风险补偿;
(三)对年度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所有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或各地财政等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增加资金投入,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各渠道资金支持创业就业。
第二章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九条补贴资金中由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贴息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市、县(市、区)负担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财政部门及省级担保机构的申请,审核后向申请单位预拨中央及省级补贴资金,年终进行清算。各市财政局按季向所属县(市、区)财政局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按季据实向同级担保机构拨付补贴资金,再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拨付补贴资金;或根据各地情况,财政部门按季直接向经办银行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决算工作。各市、直管县财政局,省级担保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小额担保贷款补贴资金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第三章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承办担保机构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提出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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