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早日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河北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代表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专项资金年度使用安排计划,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等事宜,报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实施。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统筹安排、重在导向、突出重点、择优补助、专款专用、打造精品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列入省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项目和当年省确定的旅游重点项目;
(二)打造精品景区、精品线路和优秀旅游目的地。主要用
于补助景区、线路和目的地旅游道路、游客服务中心、购物中心、旅游厕所、停车场、标识标牌等旅游基础设施和信息化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三)发展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支持工农业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温泉旅游、体育旅游、购物旅游、旅游装备制造等新业态项目;
(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主要用于奖励当年新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景区内五星级酒店,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对我省输送客源较多的境内外旅行社以及我省地接量较大的旅行社,全省重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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