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永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委发〔2012〕34号)和永嘉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我县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二)有利于提高我县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补助标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风景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教育培训、景区管理、游憩设施的保养维修、旅游企业品质提升、旅游产品丰富多元化、旅行商招徕奖励。其具体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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