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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和相对应的验收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小于300万元、市级小于100万元、县级小于5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

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300万元以上、小于1000万元,市级100万元以上、小于500万元,县级50万元以上、小于3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第十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级500万元以上、县级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专家组名单等。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拟邀请论证的专家或

3者专业人员,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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