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1范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2]1号
颁布时间:2012-1-4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以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依规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市、区(县)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
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度组织
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负责批复财政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批复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超过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资产清查结果,核准账销案存事项。
(四)负责分析、汇总本地区或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第七条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立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负责制订本部门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批复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的资产清查结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超
过审批权限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四)负责分析、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报
告。
(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据已批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
行调整。
(六)负责核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账销案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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