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
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土地执法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国土部门牵头、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格局,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昆明市土地行政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国土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列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考核评价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及时督促,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发生。
国土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住建、城管、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滇管、民政、商务、卫生、交运、教育、监察、公安、工商、地税、文广电体、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等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土地执法联合机制,由国土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单位)协同行动,共同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组织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和没收;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的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加强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指标,且不得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
第八条国土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受理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国土部门的具体任务是:
(一)建立国土动态巡查责任制。按照《国土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规范》规定,每天实施动态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对本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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