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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思考

1999年,我国开始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探索与实践。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拉开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帷幕。2004年,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了《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国、地税联合评定,在激发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和办税能力、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一大批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典型。然而,反观多年来的实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日益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应当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

一、当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

评定条件限制有失严谨。《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但评定期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不得认定为a级。”这一条款在实际运用中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按照税收行政处罚的“无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一贯守法经营的纳税人若在偶然情况下非主观故意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而被予以行政处罚,就会与最佳信用等级失之交臂;另一种则是一些企业在评定期内恰好未被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或者即使查出税款却按照自查补税进行处理,未被予以行政处罚,反而侥幸被评定为较高信用等级,坐捧殊荣。除此以外,某些地方还人为设置并压低了a等级评定名额,使得不少诚信纳税户只能望a兴叹。这种评定条件限制所导致的结果反差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初衷显然是相违背的。

评定分值设置有失合理。《试行办法》规定,考评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是a级,为最佳信用等级;95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是b级,为良好信用等级;60分以下20分以上(含20分)的是c级,为一般信用等级;20分以下的是d级,为不良信用等级。这样看来,一是“及格线”已由传统意义上百分制考核的60分下降至20分,“信用门槛”是否过低。二是b、c两个等级涵盖分值幅度过大。例如:处于临界点的94分的纳税人和60分的纳税人同样为b级,如此将分值相去甚远的两个纳税人放在同一水平线上相提并论,就会使高分纳税人的心理落差太大,挫伤其积极性,不能真正发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评定期时间跨度过长。《试行办法》规定纳税信用等级每一年评定一次,以评定年份之前最近的两个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期。而在实践中,纳税人信用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且应呈现逐步提升的总趋势。而两年一期在考评时间上明显滞后,难以如实反映纳税人每个年度的纳税信用情况,降低了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例如在评定期两年中曾有“信用瑕疵”的纳税人,通过不断改进完善,事实上己经达到了更高的信用级别,而受两年的评定周期所限,名义上的信用等级不能得到相应调整,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优惠条件。从制度设计上看,这样不利于纳税遵从的引导提高。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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