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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认定事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我省目前的具体情况,近期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三)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七)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九)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相关的经营业务。单纯商业性经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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