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
第三条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
(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提供的咨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第七条环评单位应按照“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承接环评业务,并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三章环评评估与审批
第八条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评处、咨询中心负责参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第九条咨询中心负责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应当自受理环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技术评估意见。咨询中心对其出具的环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十条依法应由省厅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批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有关《环境影响专题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或审核意见;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核批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
第十一条环评处负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结合省厅相关部门(单位)的会核意见,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环评处对其作出的批准文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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