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审批(服务)单位名称:
儋州市教育局
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名称: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四、办件类型: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凭营业执照办理。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提交以下第
(未完,全文共1013字,当前显示31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