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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审批(服务)单位名称:

儋州市教育局

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名称: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四、办件类型: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凭营业执照办理。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提交以下第


(未完,全文共1013字,当前显示3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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