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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置要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发展的宏观要求。

第四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

第五条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六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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