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透明;
(二)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移民安置新途经;
(三)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四)属地管理,责权利相统一;
(五)资源开发与移民安置并重,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第五条省移民安置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有关州(地、市)、县应成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任务较重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本着职能统
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整合本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理顺体制。
机构尚未整合的地区可按现有体制由州(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移民安置办(支援黄河上游水电工程建设办公室,简称支黄办、下同)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和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安置规划
第九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其中移民安置去向、安置方式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提出。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依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庄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要广泛听取移民、移民安置区群众和项目所在地州(地、市)
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规划应按有关程序核准或报批。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支持、配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项目法人依据同意该项目开发的有关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并依据省人民政府的通告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勘测定界和实物调查工作。
实物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确认并公告,并经州(地、市)、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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