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税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天津保税区是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的统称(以下简称保税区)。
保税区循环经济工作由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领导。
保税区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区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循环经济工作。
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总体规划,制定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以及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入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政策,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管委会在制定或修订《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时,增设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依据《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总体规划》制定的《区域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以及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等指标。
第八条《区域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规划》是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依据,管委会各职能部门、驻区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管理、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应按照《区域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第九条管委会制定的发展循环经济控制性指标和节能建筑设计规范,作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的依据。
第十条管委会建立建筑能耗和生产(经营)能耗评价制度,并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等控制性指标和国家、本市的建筑节能标准、环境保护规定以及合理用能要求。
第十二条推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
规划建设局会同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请,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管委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引进先进生产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鼓励企业开展共生识别,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传统企业的生态转型。
第三章减量化
第十四条管委会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不断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排污总量。
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水平低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停。
3第十五条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按照项目性质审批和供应土地,按照土地用途适当提高建设项目的容积率。
对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根据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规模分期确定供地数量,预留规划用地。
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应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的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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