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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发布单位】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日期】

2006-11-02【生效日期】

2006-12-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政府网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第七条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第八条第八条省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

(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第九条市、县(市、区)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第十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对人身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认定的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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