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边坡等。
第三条凡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局负责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监督工作。为保证市容市貌及道路修复质量,城市道路修复施工由建设局统一安排。
第五条城市道路的挖掘与修复由具备市政道路养护维修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建设局申报年度挖掘工程计划,建设局根据年度挖掘申报统筹安排挖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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