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提纲
一、拟申请登记的名称(行政区划名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二、举办者简介。
三、拟申请登记该民非单位的目的。
四、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情况。
五、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从事的行业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数额。
省级民非单位注册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上。
其中,科技类:100万元以上;
社科类研究院、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科技服务中心等50万元以上。
六、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
七、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成立后运作资金的主要来源及收入预测。
八、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所具备的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人员(人才)情况。
九、申请人签署(自然人则个人签名;法人则盖章)。主管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受理机构: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对象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办理条件
审批范围为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应先取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名称预先核准);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所需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业务说明与填表示范下载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及时将印章和银行账户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
每逢工作日
地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首层
联系电话
8334099
2、83354714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实行非会员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制度与机制,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公益为本,诚信自律,注重品牌,提升社会公信力,发挥人才聚集、专业化服务优势,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产品,促进民办社会事业繁荣和进步。基金会以开放方式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社会精英参与法人治理,坚守公益慈善理念,打造公益慈善品牌,共同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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