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成房委[2005]11号
根据《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单位住房资金和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在省级单位房改办办理房改售购房手续的单位,其住房资金暂不纳入《细则》管理的范围。
二、关于住房资金的建立范围
住房资金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基金以及公有住房售房款等其他资金。包括: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单位以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单位因拆迁获得的公有住房补偿款、以及单位集资修建经济适用住房向职工预收的售房款、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等。
直管公房售房款应统一缴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使用由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进行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按政策规定收取的补差款,纳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三、关于管理部门
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与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华、高新区内住房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
四、关于专户的设立
资金中心应当与指定办理住房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定委托合同,委托其办理住房资金的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资金专户。
(一)单位售房款账户的设立
受委托银行在资金中心开设的住房资金专户下,建立单位售房款账户,分别核算各单位售房款的缴存、使用、结算等情况。并向单位提供柜面查询服务。
资金中心应同时建立单位售房款账目,使单位售房款的缴存、使用、本息余额与受委托银行保持一致。
(二)住房补贴账户的设立
单位实施住房补贴的,由资金中心指定受委托银行在资金中心开设的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下,建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和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用于核算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使用、结算等业务。
(三)经济适用住房补差款账户的设立
政府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按政策规定应当收缴超面积补差款的,其超面积补差款应缴存入由资金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资金专户内进行核算管理。
五、关于售房款的管理
(一)原有售房款的清理
1、原纳入市财政售房款专户管理的单位售房款(含集资款)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清理后,由受委托银行限期划转至资金中心住房资金专户。
2、原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的单位售房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清理后,限期划转至资金中心住房资金专户。
3、清理中因破产、转制、单位撤销等原因主体消失的住房资金,统一划转至资金中心单独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二)售房款的缴存
1、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的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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