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工报告、延期报告、竣工报告办理的有关规定
2010-7-20
油田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开工报告、延期报告、竣工报告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规范运行,特规定如下:
一、工程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已进驻现场,施工机具运抵现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经签订协议。
3、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工程安全开工条件审查等手续。
4、满足需要且经审查修改后的施工图纸已发送到施工、监理等单位。
5、建设项目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能满足现场连续施工要求。
6、已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施工技术措施,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完成。
7、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二、油田公司建设工程具备实施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重点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专业分公司审批;油田公司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小区综合整治工程的开工报告由基建管理中心审批;生产维护、节余资金、各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等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批。
三、油田公司建设工程凡达到下列标准者,均应及时申请竣工和办理竣工报告:
1、生产性建设项目、辅助公用设施、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配套建成,生产准备工作和生活设施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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