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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发布时间:2010-05-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规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活动。国家及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佛山市经济贸易局(下称市经贸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市经贸局牵头制定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计划,对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市辖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区经贸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区经贸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的自愿性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省、市两级清洁生产企业的持续清洁生产进行日常管理。市经贸局委托佛山市经科清洁生产促进中心(下称经科中心)负责全市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材料收集、分发派送、资料复核、与广东省清洁生产中心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七条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第八条佛山市鼓励在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广泛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纳入省、市节能监管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园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率先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二章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完成。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第十条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正式启动审核程序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区经贸部门递交《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登记表》(附件1)以及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单位)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便区经贸部门制定验收计划。

第十一条佛山市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佛山市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三)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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