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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流通领域重点工程中央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意见

2010-8-614:58:35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为加强我省流通领域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流通领域专项中央投资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8]413号)、《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9]2366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3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全省流通领域中央专项投资项目验收工作提出以下管理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验收目的

保证流通领域重点工程能够按照项目备案和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要求建成并投入使用,对促进流通现代化有明显的带动示范作用,确保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发挥投资效益。

二、验收范围

使用国家投资(贴息或补助投资)的流通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包括现代物流、粮食现代物流、粮油仓储设施等专项。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验收,仍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5]438号)执行。

三、验收时间

项目验收一般安排在批复建设期限的最后一年或第二年进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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