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11
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1995年8月22日起施行)
1995年08月22日16:00我来说两句(0)
【颁布日期】
950822【实施日期】
950822【内容分类】
城市管理
【文号】
京政管字〔1995〕第17号
【名称】
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管理,保证居住小区的建设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接管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对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执行,各单位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绿化建设等进行的整体和全面性的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统称居住小区)的接管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成立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各区、县政府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市和区、县级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区、县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设在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委。
第五条市属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多家联合开发建设和单位自建的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由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接管综合验收;区、县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由各区、县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接管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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