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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11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

(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

(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分别列入房屋销售合同和供热用热合同。

《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由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共同制定发布;《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造成不能实现供热计量和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包含供热计量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居住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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