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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

8101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5-12-15【生效日期】

1995-12-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力量办学的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应当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第七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二)有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专职、兼职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

(三)有举办者投入的开办资金、与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费来源;

(四)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

(五)有相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财务管理制度

个人办学的,还应当有与其办学相适应的文化学历、职业技术专长和办学管理经验。

第八条第八条社会力量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审批:

(一)举办高等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举办中等专业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三)在本市市区举办普通中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市)、贾汪区举办普通中学校的,由县(市)、贾汪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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