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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对登记事项的变更。

一、变更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二、变更程序

双重负责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审批文件(直接登记的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提交文件),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并下发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一)住所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材料:


(未完,全文共1271字,当前显示42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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