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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

2012-10-16

主管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受理机构: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对象

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理条件

审批范围为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举办者发生变化的均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变更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文或执业许可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理(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取得批文或执业许可证。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或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未完,全文共1343字,当前显示4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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