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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一、功能定位

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重点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全科医学诊室、康复治疗室、感染性疾病诊室。

(二)医技辅助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含中药房)、检验室、x线室、治疗室、处置室、超声室、心电图室、手术(麻醉)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三)公共卫生科室。应具备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协管、爱国卫生等职能的科室。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四)行政科室。应具备承担财务、设备、质量管理、信息化、后勤、安全管理和村卫生室管理职能的科室。除质量管理科室外,其他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三、基本建设

(一)住院床位。根据需要设置床位,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不低于0.9张床位(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原则上不超过100张。

(二)业务用房面积。服务人口不足1万人的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服务人口每增加1000人,建筑面积至少增加40平方米。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整体管理。配套设施齐全,总体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卫生学标准,体现患者隐私和无障碍设计要求,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诊疗需要。

四、人员配备

(一)工作人员数不少于服务人口数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工作人员数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数的90%

(二)每千服务人口配备医师不少于0.4名,每千服务人口配备护士不少于0.5名

(三)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20%、20%、10%

(四)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小于30%

(五)配备相应的药剂、检验和影像技术人员

五、设备和药品配置

(一)医疗设备。基本配置要求详见附件1,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配备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二)公共卫生服务设备。电脑、打印机、电话、通讯网络等网络直报设备;电视机、vcd或dvd、音响、投影仪、数码照相机等健康教育设备;160立升以上冰箱(至少2台)、冷藏包(至少7个)、温度记录仪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和空调等取暖、降温设备;显微镜等痰检、镜检设备,喷雾器(消毒、杀虫各1台)等消杀设备,肠道门诊、发热呼吸道门诊消毒、防护设施、设备;身高体重计、血压计等体检设备;隔离服、应急包等传染病防治和卫生应急设备。

(三)药品。按要求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

六、规章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和全省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程,并成册使用。至少包括下列医疗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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