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协作管理工作机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管理服务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管理和跟踪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双向管理的职责,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各负其责,实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现就有关事宜协议如下: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一)协议双方为各自流出的育龄人口依法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流出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二)建立双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制度,实行双向反馈、双向管理。对现居住地发函(包括电函、信函等)要求户籍地协查流出人口婚育情况的,户籍地自接函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复函(包括传真、电函、信函),紧急事宜必须在5日内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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