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82002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日期】
1997-02-21【生效日期】
1997-02-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南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7年2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市建设局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第三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主、次干道及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的道路养护维修和排水主、次干渠的维修管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小街小巷道路的养护维修和农贸市场、住宅小区、居民区、小街小巷排水支管的维修管理分别由各城区负责。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禁止在人行道上设置单位专用车辆的停放点和修理、冲洗车辆。
第五条第五条条例第七条第六项所称非指定路段是指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共同确定的道路地段。
第六条第六条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特殊需要,对已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道路,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可共同商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用。
第七条第七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必须持市规划局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置平面图,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市建设局审核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挖掘。
第八条第八条自来水、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及其他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设置平面图,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对多家单位联合敷设地下管线的挖掘施工,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应当予以优先安排,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由联合敷设管线的单位共同承担。
对配合修建城市道路工程预埋地下管线的,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审批。经批准预埋管线的,可免缴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
第九条第九条新建、改建五年以内和大修三年以内的道路,其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分列如下:
(一)新建、改建的道路不足五年、大修后的道路不足三年的,挖掘修复费按收费标准的2倍缴纳。
(二)新建、改建的道路不足四年、大修后的道路不足二十八个月的,挖掘修复费按收费标准的3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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