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奖励办法的通知5篇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奖励办法》
的通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中央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
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责任,提高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的积极性,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新克党发„2008‟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设置
(一)提供就业岗位奖。
(二)特殊困难失业人员帮扶就业奖。
(三)就业和职业培训目标任务奖。
(四)就业和职业培训责任落实奖。
(五)优秀就业见习基地奖。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奖。
(七)自主创业成功扶持奖。
(八)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奖。
二、奖励对象
(一)提供就业岗位奖用于奖励提供就业岗位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特殊困难失业人员帮扶就业奖用于奖励吸纳特殊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和帮助特殊困难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特殊困难失业人员指本市3年以上未就业,并经市、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援助平台审核、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女性、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
(三)就业和职业培训目标任务奖用于奖励完成就业和职业培训目标任务的单位。
(四)就业和职业培训责任落实奖用于奖励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配合单位。
(五)优秀就业见习基地奖用于奖励积极开展就业见习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企业。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奖用于奖励培训数量多、质量好,就业率高并积极推行“双证”制的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七)自主创业成功扶持奖用于奖励成功创业的本市城乡失业人员。
(八)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奖用于奖励获得并连续三年以上保持“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单位”称号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提供就业岗位奖:
1、用人单位每提供1个岗位,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奖励100元;签订2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奖励300元;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奖励500元。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对于用人单位提供并吸纳本市女性和少数民族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每提供1个岗位,签订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增加250元;签订2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增加450元;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增加750元。
2、提供的岗位在时效期内未实现就业的,每个岗位奖励50元(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布、确认的岗位为准)。岗位时效期限至少12个月,每半年可兑现提供就业岗位奖一次。
3、对于当年招录本市各类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全部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本奖励办法所称少数民族是指蒙古、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达斡尔、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俄罗斯、塔塔尔等我市10个主体少数民族。用人单位招用少数民族达不到上年度自然比例的不能享受提供就业岗位奖励。
(二)特殊困难失业人员帮扶就业奖:
1、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特殊困难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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