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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奖励办法的通知5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转移就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奖励包括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补贴”)两部分。

第三条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坚持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就业和保障并重的原则,由区、乡、村共同承担。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和支付

第四条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区域内占地转居涉及的劳动力,在政策享受期间实现转居的,其已享受的申请年度内剩余月份的社会保险补贴可以继续享受完毕。

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20%;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

(三)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区人力社保部门、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负担50%,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村共同负担50%。如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存在确实无力支付乡村负担资金部分的情况,可上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批准同意后,乡村承担部分的资金在街乡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转移支付的资金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村先行垫付,经区人力社保部门汇总相关审议材料后报送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的资金划拨至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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