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理论与政策
近年来,在统筹城乡发展、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农村需求背景下,为有效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国家先后颁发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2010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6月2日,财政部又印发了•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税收扶持进入一个新阶段。笔者通过对广西玉林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调查发现,政策出台后效应逐步凸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存在问题
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优惠数额有限。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局限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现行免收农信社银行业监管费政策2010年到期;“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仅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仅限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等等。笔者在广西玉林农信社调查时发现,由于上述政策临时性特征比较浓重,短期内对农信社实际上是“优而不惠”,同时,由于缺乏长期激励作用,最终弱化了政策效应。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由于广西尚未列入试点范围,玉林农信社2009年新增涉农贷款20.89亿元则无法获得奖励。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主要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同样是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广西属于西部地区,为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信社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截至2010年6月末,玉林辖区共有523个网点,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网点在农村,覆盖了辖区全部乡镇和部分村(屯),农信社也为此支付了较高的经济成本,却不被列入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范围。
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执行效果。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部分兑付、奖励条件设臵笼统;部分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这些皆会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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